一、以鉴代审工程鉴定典型案例及分析
案例背景
某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因未竣工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涉及工程量增减及变更部分的计价方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但鉴定机构在未明确合同条款效力及变更性质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天棚抹灰取消属于施工范围变更”,并自行采用定额标准下浮计算工程造价67。
鉴定问题
职权越界:鉴定机构超出技术鉴定范畴,对合同签订时双方是否已就“天棚抹灰取消”达成合意作出事实认定。此类合同解释问题本属司法裁判权,鉴定机构擅自判断构成典型的“以鉴代审”6。
替代法律判断:在未获法院授权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直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认定变更部分应参照行政定额计价,实质上替代法院行使法律适用权7。
法院裁判观点
吉安中院在二审中明确指出:鉴定机构在未明确委托事项范围及计价依据的前提下,擅自确定未按图施工部分的造价计算标准,属于“以鉴代审”行为。法院最终认定该部分鉴定意见无效,并要求重新划分鉴定与审判职能边界6。
二、以鉴代审问题核心分析
(一)表现形式
鉴定内容超范围:鉴定机构对合同效力、履约责任等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如认定施工范围变更的合意)67。
替代法律适用:直接援引司法解释或行政规范确定计价规则,而非仅提供技术参数供法院裁量7。
程序失范:在未取得双方当事人质证或法院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采纳争议证据作为鉴定依据6。
(二)成因
专业依赖惯性:建设工程案件技术复杂性导致法官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弱化对鉴定程序的实质审查3。
证据模糊性:施工合同约定不明或变更签证缺失时,鉴定机构易越界填补证据漏洞64。
(三)防范路径
明确职能边界:法院需在鉴定委托书中严格限定鉴定事项,禁止鉴定机构对合同条款效力、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36。
强化质证程序:鉴定材料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人员需出庭说明技术逻辑与法律依据的区分4。
技术审查前置: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协助法官对鉴定意见中的专业表述进行法律定性3。
案例启示
该案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的普遍性风险。鉴定机构的技术判断与法院的法律判断必须严格区分,否则将导致“鉴定主导审判”的异化现象63。司法机关需通过程序规制(如细化委托事项、强化鉴定人出庭义务)和技术辅助(如专家陪审员制度)实现“鉴审分离”的目标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