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一种情况:这里“快速变现”的概念没有进一步说明;
第二种情况:“被迫出售”的概念也不清晰。实务中一项资产被迫出售实际包含两个层级含义:
(1)经济行为被迫,也就是资产所有者可能不愿意此时出售资产,但是存在一种外力迫胁其现在出售资产,例如:法院的司法拍卖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债务人可能并不愿意出售资产,但是法院依法强制出售资产;
(2)资产在交易的定价博弈中,买方强制要求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方式胁迫、利诱交易卖方接受买方给出的价格。
上述两种方式,从广义上都可以属于强迫出售,我们没有明确说明清算价值是哪一种情况下的交易价格。
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情形的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在交易定价环节没有受到外力干预,因此成交价应该属于市场价值;
第二种情况的中第二种情形,成交价不再是市场价值,因为交易价格不是充分博弈后形成的价格,但是这种价格具有特别性,成交价是由买方强制确定,不具有一般性,作为第三方的评估师是无法评估这种价值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清算价值或者就是市场价值(前两种情形),或者不是市场价值(最后一种情形)但是不可评估,因此我的最终结论是清算价值概念不具有实际评估的操作性,应该进一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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