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征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津规资利用发[2024]203号),自2025年1月1日起以划拨方式(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按租金的10%缴纳。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在出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在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通知实施之日前签订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出租人应在通知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所在区规划资源部门备案,由规划资源部门推送至税务部门后向所在区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租金所含土地收益。
政策原文链接:https://ghhzrzy.tj.gov.cn/zwgk_143/zcwj/jjzcwj/202412/t20241227_68173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