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该如何缴纳,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王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第九条规定,“存量房转让,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应分别按下列方法归集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一)自建房转让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3.自建房的评估费;
4.与转让自建房有关的税金。
(二)购置房转让时,凡未提供评估价格但提供购房发票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购置房原发票载明的金额;
2.按规定加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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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转让购置房有关的税金。
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